的哥武先生駕車行駛時,出租車突發自燃。出租公司要求武先生賠償車輛承包金及維修費。武先生不肯出錢,公司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今天上午,此案在西城法院開庭審理。
武先生說,他從2005年開始就在北京萬方出租汽車公司當的哥。去年1月15日,他駕車正常行駛中,車輛突發自燃,他盡力撲救并報警滅火。公司將車輛送去維修。維修過后,公司卻要他為修車買單。
武先生認為,自己已經履行了應有的維修和保養義務,不存在過錯,不同意賠償。隨后,公司通知武先生解約。武先生起訴要求法院確認他不用賠償公司讓他支付的3萬余元。
出租公司認為,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及承包運營合同書,武先生應對出租車安全負責,并進行日常維修及保養,自燃的車輛是新車,一直由武先生使用。事后,車輛已經排除了人為故意因素。公司認為事故與武先生未履行安全保管和日常保養維修職責有關。但武先生不賠錢不認錯,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武先生也應負擔車輛自燃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