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城大盜袁寶洪再次在市一中院受審——之所以稱袁寶洪為大盜,是因為他是近年來檢方公訴的罪行最為嚴重、涉及數額最大的北京盜竊犯罪第一人。
2008年,被法院認定搶劫3起、盜竊8起,袁寶洪被判處13年有期徒刑。此后,在看守所中“良心發(fā)現”,他主動坦白了500余起余罪。本次公訴,相關部門僅核實289起,涉案金額已達757萬余元;目前,其余的罪行,警方還在核實中。
不僅如此,袁寶洪還在看守所內寫下自傳,試圖“警醒那些和曾經的他一樣挑戰(zhàn)法律的犯罪人員”。
主動認領289起盜案
2008年5月27日,袁寶洪因搶劫和盜竊被海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此時,法院認定袁寶洪“搶劫3起,盜竊8起”。
此案上訴期間,袁寶洪突然“悔悟”,交代了公安機關沒有掌握的犯罪事實——此后長達一年多時間的供述和指認過程中,袁寶洪交代,在2002年至2006年間,他共砸車玻璃盜竊車內財物、盜竊車輛500多起。
經辦案人員核實,確定了其中的3起搶劫、289起盜竊,案值高達757萬余元。今年7月13日,袁寶洪在市一中院受審。庭審用了整整3天。其中,宣讀高達18萬多字的犯罪事實及相關證據,耗費了庭審的大量時間。
袁寶洪對指控沒有任何異議,表示自愿認罪。
公訴人徐煥建議法庭對袁寶洪從輕判決。他在公訴意見書中指出,袁寶洪因涉嫌搶劫犯罪被海淀公安分局查獲后,主動坦白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主要罪行。在二審上訴期間,他還帶領公安人員辨認其實施盜竊作案的現場,這說明袁寶洪有悔罪表現,對他以前的犯罪行為是悔恨的。他所坦白的盜竊犯罪,由于盜竊犯罪的隱蔽性,在多處盜竊現場其實并沒有遺留足以確定嫌疑人人身的痕跡物證,但因袁寶洪的主動坦白,對公安機關查破這些積案,有積極和重要的意義,其行為符合法律對自首行為的規(guī)定,應對袁寶洪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