餓極跳樓女童生母急帶其返港 或要回撫養權
由小天鵝變成丑小鴨、由優秀生變輟學生,家住廣州碧桂園的港籍7歲女孩小羽,因長期被困于家中露臺、輟學及吃不飽,皮包骨似的她日前跳樓覓食,被熱心人士送往番禺救助站。媒體報道后,其生父和繼母的行為讓社會嘩然。(《南方都市報》7月12日)
7歲小羽骨體重只有14.5公斤,相當于3歲女孩的體重。香港時評人葉竹盛稱,小羽事件若發生在香港,其父母可能觸犯了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可能會受到10年監禁。如果虐待程度非常嚴重,將按相應的故意傷害甚至殺人罪等刑事罪名定罪。
英國1989年的《兒童法案》就規定:凡是“影響兒童生理的、智力的、情緒的、社會的或行為的發展”的行為都是兒童虐待行為。針對對于兒童的虐待,一些國家和地區已有成熟的法律和政策來進行干預。我國香港地區對于兒童權益的保護,就專門成立了防止虐待兒童會,每年都會通過電視、電臺、印刷物等向社會普及防虐知識;同時還會走進學校、社區,重點向家長、老師進行輔導,如果發生虐待兒童事件,就會較早發現。收到舉報后,香港防止虐待兒童會將派社工上門了解家庭背景、受虐情況等。再以美國為例,對于兒童虐待進行干預的法律和政策主要有強制報告制度,嚴格的受理、登記和調查程序,寄養和代養等臨時措施以及家庭維系等長期措施。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兒童受國家保護,禁止虐待兒童,并且在刑法當中規定了虐待罪,對兒童實施虐待的行為作出刑事處罰。但虐待罪除了受害人死亡或重傷的,屬于自訴案件,而被虐待的孩子往往出于對父母的畏懼或者由于其血緣情結而不能提出起訴。針對大量存在的不觸犯刑法的家庭領域中的兒童虐待行為,并未制定明確的法律責任和救濟途徑。另外,接受刑事處罰后的家長回到家中,仍會對兒童構成威脅。
我們的傳統文化認為打孩子是可以接受的一種教育方式。香港防止虐待兒童會發言人也指出,遭受軀體虐待或忽視的兒童,還表現出較多的品行障礙問題、多動、破壞行為、反社會行為等。在各種類型的兒童虐待發生率較高的背景下,除了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公眾認識、加大政府投入、設立專門機構等措施外,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對于兒童虐待案件的救濟和干預機制亟待建立。
目前我國兒童虐待案件的披露往往只是當兒童受虐過于嚴重,經新聞媒體報道才得以被公眾知曉,絕大多數兒童受虐案件尚不為人知。因此應設立專門的法律或者條款,對于最有可能接觸兒童和發現兒童受虐的人群設立強制報告制度。這方面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對于醫務工作人員、幼兒園和中小學工作人員、社會工作者等與兒童接觸密切的行業的從業人員實行強制報告制度,并對于知情不報者設立一定的罰則。針對國情,我們還應把親屬和鄰居列為強制報告人。
另外,還要完善寄養和收養的法律制度。我國現行收養法明確規定,未成年人必須未滿14歲,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查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兒女的,方符合收養規定。這容易導致受虐兒童只能繼續呆在施虐的家庭中,難以有效保護兒童和有效制止對于受虐兒童的進一步傷害。我國法律還應該剝奪施虐嚴重的原生父母的監護權,將兒童移交其他親屬或福利機構看護,必要時可以尋找合適的家庭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