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公安部獲悉,公安部近日下發的《關于改革完善執法質量考評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禁止將“罰沒款數額”、“行政拘留數”等作為執法考評的指標。
《意見》稱,公安部門設立執法考評指標應科學,須取消不科學、不合理的考評指標,禁止將“罰沒款數額”、“行政拘留數”、“發案數”、“勞動教養數”、“破案率”等作為績效考評指標。
《意見》表示,公安部門要擴寬執法質量考評范圍,應增加對化解社會矛盾工作情況、執法安全情況、執法重點環節、執法能力和社會評價的考評。同時,公安部門將把日?荚u、階段性考評作為確定年度執法質量考評成績的重要依據。
在考評獎懲上,公安部方面表示,對于考評不達標的公安部門,要予以通報批評,取消涉及執法工作的評優評先資格,并對有關領導和執法民警誡勉談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