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27日發出通知,對新一輪房地產市場調控作出具體部署,要求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通知提出,尚未采取住房限購措施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臺住房限購實施細則。其他城市也要根據本地房地產市場出現的新情況,適時出臺住房限購措施。針對此次調控中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住房城鄉建設部副部長齊驥進行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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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要出臺新一輪調控
部分城市房價仍高位波動
問:2010年已經連續進行3次房地產市場調控,為什么會再次進行調控?
答:2010年,房價上漲壓力和房地產調控難度前所未有。國務院先后三次部署調控工作,房地產市場出現了積極變化,房價同比漲幅持續回落,環比漲幅回落后在低位波動。投資投機性購房需求得到一定抑制。
盡管調控取得初步成效,但是部分城市房價仍在高位波動,特別是自2010年4季度以來,一些地方高價地再度出現,部分未實施限購的區域中心城市住房成交出現量價齊升的勢頭,限購城市周邊地區房價出現較快上漲,部分熱點城市房價再現上漲苗頭。這說明調控效果距離群眾期待還有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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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購令范圍為何擴大?
未限購城市房價漲幅明顯
問:為什么要擴大限購城市范圍?
答:一方面是部分未實施限購的區域中心城市住房成交出現量價齊升的勢頭。全國70個大中城市中,2010年12月仍有10個城市新建住房價格同比漲幅超過10%;2010年10到12月,有10個城市環比月平均漲幅超過1%。這些城市基本上是未采取限購的城市。
另一方面實施限購的城市成效明顯。例如北京出臺限購新政以來,二套以上購房比重持續回落,非本地戶籍購房比重回落至40%以內,下調4.3個百分點。深圳出臺限購措施后,住房成交量持續下降。
因此在總結這些城市的經驗基礎上,此次調控決定擴大限購城市范圍,同時也明確了限購條件的原則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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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房價調控目標有什么意義?
公開目標有助問責和監督
問:要求地方政府今年一季度公布本地區房價調控年度目標,有什么意義?
答:一是強化了地方政府責任。作為地方政府,則有責任也應有能力公布本地區的房價調控年度目標。
二是有利于行政問責和群眾監督相結合。
三是既給出了原則性要求也體現了因地制宜。考慮到各地房價水平差異性較大,此次調控要求地方政府制定年度調控目標時要結合當地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同時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因此沒有從全國層面劃定一個統一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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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個人住房信息有何意義?
全國城鎮住房信息將共享
問: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完善房地產統計基礎數據,對于房地產市場調控有何意義?
答:隨著房地產市場的快速發展,我們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增加,市場監管的壓力也越來越大,僅僅依靠傳統的管理方式,難以有效應對。通過信息系統建設和應用,將管理機制與技術手段有機結合,可以大大提高辦事效率,增強監管能力。
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有利于全面掌握和了解居民擁有住房情況和居住水平,科學分析房地產市場形勢和發展態勢,及時發現市場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為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決策提供依據,為調控政策有效實施提供基礎。
目前全國40個重點城市的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初步建立。我們總體思路是:以城市住房信息系統建設為重點,以房屋登記數據為基礎,建立部、省、市三級住房信息系統網絡和基礎數據庫,全面掌握個人住房的基礎信息及動態變化情況,基本實現全國城鎮住房信息共享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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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制會不會“雷聲大雨點小”?
調控過程也將約談問責
問:強化地方政府責任,問責是一項重要的制度保障,群眾很關心,問責制會不會“雷聲大雨點小”?
答:此次調控措施進一步細化了約談問責的標準和程序。首先是約談,對于新建住房價格出現過快上漲勢頭、土地出讓中連續出現樓面地價超過同類地塊歷史最高價,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緩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監管不力的,有關部門要約談省級及有關城市政府負責人。
其次是報告和問責,對未如期確定并公布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新建住房價格上漲幅度超過年度控制目標、沒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向國務院作出報告;有關部門要視情況,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
另外,對于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稅收政策不到位,房地產相關稅收征管不力,以及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滯后等問題,也納入約談問責范圍。
通過這些要求,大家就會看到,約談問責不僅針對結果還包括調控過程。約談問責的目的是強化地方政府住房保障和控制房價責任,落實好各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