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8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近日發布了《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進一步規范了自首、立功的認定標準,嚴格了認定程序,明確了從寬處罰幅度。
《意見》的主要內容共八個部分,對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認定、采用捆綁手段“送子歸案”的處理、立功線索來源的認定、自首和立功處罰原則的具體把握等熱點問題進行了明確。
——交通肇事罪自首如何認定?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介紹,交通肇事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因為這種情形符合刑法總則關于自首的規定,所以應當認定為自首。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交通肇事后應當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上述行為同時也是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所以,對其是否從寬、從寬的幅度要適當從嚴掌握。至于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和從寬處罰的幅度。
——對親屬采用捆綁手段“送子歸案”的能否認定為自首?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犯罪嫌疑人被親友采用捆綁等手段送到司法機關,或者在不明知的情況下被親友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獲的,由于犯罪嫌疑人并無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完全是被動歸案,因此,上述情形不宜認定為自動投案。但是,法律對這種“大義滅親”的行為應予以充分肯定和積極鼓勵,在量刑時一般應當考慮犯罪嫌疑人親友的意愿,參照法律對自首的有關規定酌情從輕處罰。
——通過非法途徑獲取他人犯罪線索并予檢舉揭發的,能否認定為立功?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指出,司法實踐中,犯罪分子為獲得從寬處罰,有時會不擇手段地以賄買、暴力、脅迫、引誘犯罪等非法手段,或者通過違反監管規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對上述情形若認定為立功,違背了立功制度的初衷。
因此,《意見》規定,犯罪分子將從以下途徑獲取的他人犯罪線索予以檢舉揭發的,均不能認定為立功:(1)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獲取的線索;(2)被羈押后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獲取的線索;(3)本人以往查辦犯罪職務活動中掌握的線索;(4)從負有查辦犯罪、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取的線索。
——對于自首和立功,刑法都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兩種情節對量刑的影響是等同的嗎?
《意見》規定:“類似情況下,對具有自首情節的被告人的從寬幅度要適當寬于具有立功情節的被告人。”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自首情節對每一名犯罪分子機會均等,而立功不是人人都有機會,且自首比立功更能充分體現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態度,故對自首的認定標準和從寬幅度的掌握要更寬一些。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印發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對于自首情節,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對于立功情節,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重大立功且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上述規定也體現了這種政策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