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2日從湖南省衡陽市人民檢察院獲悉,因犯故意傷害罪及虐待被監管人員罪,湖南省湘南監獄獄警王以剛近日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王以剛系湘南監獄三監區采煤二分監區指導員。經衡陽市上堡地區人民檢察院偵查查明,2009年12月21日晚,王以剛以在押犯人江德連不服管教為由,對其實施毆打致其死亡,后經法醫鑒定,江德連符合雙下肢廣泛軟組織挫傷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據檢方介紹,案發當日,距江德連刑滿釋放只有20多天。案發后,王以剛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
衡陽市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認為,王以剛身為司法人員,違反監管法規,工作態度粗暴、方式簡單,在管教過程中,虐待被監管人員達6人8次之多,情節特別嚴重,且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但鑒于王以剛犯罪后有自首情節及多個酌定從輕情節,公訴機關同時也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8月9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上,王以剛對故意犯罪沒有異議,但否認自己曾多次對其他服刑人員實施虐待行為。
經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王以剛犯故意傷害罪及虐待被監管人罪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另據了解,案發后,監獄已向死者家屬支付75萬元的賠償金,因此,死者家屬沒有在法庭上再追究王以剛的相關民事責任。(記者譚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