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日前出臺《住房公積金提取操作規程》,規定職工可以提取公積金支付房租、物業管理費、醫療費、子女學費等,緩解海南低收入職工家庭經濟困難。
《規程》規定,職工符合以下部分提取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簽訂購房合同或批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內的;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裝修自住住房的;屬于中低收入家庭房租占家庭收入比例30%以上的;租住保障性住房并支付房租、物業管理費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已結清或從未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低收入家庭子女考上國家承認學歷的大中專院校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預見的事故、災難,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除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外,還可以使用其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款、償還貸款本息、房租、物業管理費、大學學費、醫療費用以及處理事故、消除災難費用。
職工符合以下銷戶提取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離休、退休的;出境定居的;農業戶口的從業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在提取額度方面,中低收入家庭職工房租占家庭收入比例30%以上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物業管理費,提取金額不超過當年實付房租和物業管理費的總額;職工租住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物業管理費的金額不超過當年實付房租和物業管理費的總額;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子女學費的金額不超過當年學費總額;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醫療費和事故、災難費用的總額不超過醫療費和處理事故、消除災難費用個人負擔的部分。(記者王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