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17歲男孩,因同時看上一個16歲女孩而結怨。為了確定該女孩的歸屬,雙方決定通過“擺場子”來最終解決,并約定誰勝女孩歸誰,另一方不再就此事糾纏。昨天,記者從鎮江新區法院獲悉,法院一審已審結了該起荒唐的爭女友案,7人因聚眾斗毆罪分別領刑,對另外3名在逃者的抓捕還在進行中。
據案件主審法官介紹,現年16歲的女孩林敏(化名),出落得亭亭玉立,同時被在鎮江市某電子有限公司上班的大斌和肖俊(均為化名)看中。自此,本來關系不錯的兩位小同事開始摩擦不斷,并隨著時間的推移開始升級。2010年6月29日和30日兩天,大斌與肖俊因爭奪女友兩次發生言語沖突。
為了徹底了斷此事,雙方約定7月1日“擺場子”一分高下。雙方還達成“君子協定”:贏的一方可以將林敏帶走,另一方從此退出。
7月1日下午5時許,肖俊糾集被告人朱某、陳某、姚某某,并由陳某糾集被告人余某以及楊某(另案處理),持鐵質伸縮棍、鐵質二節棍、木條等器械,被告人大斌則糾約被告人李某某、鄒某(另案處理)、張某(另案處理)持鋼管,在鎮江新區大港鎮體育公園東側港中路上互相斗毆。打斗致李某某、鄒某輕傷,肖俊、大斌、朱某輕微傷。
案發后,另案處理的楊某等3人在逃,其余7人則被警方陸續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大斌、肖俊等7人的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其中被告人大斌、肖俊為首要分子,其余人為積極參加者,依法均應在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大斌、肖俊、陳某、姚某某作案時未滿18周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7被告人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均可酌情從輕處罰。合議庭綜合考慮全案情節,最終依法判處肖俊有期徒刑2年4個月;大斌有期徒刑3年3個月;其余5人分獲不等刑期。(徐吉梅 任榮興 萬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