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葛昌良、鄭敏兩名被告人通過偽造保險單騙取1000余萬元,被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法院在9日的通報中提醒廣大公眾,對社會上的一些所謂高額回報“保險理財產品”應保持警惕,防止上當受騙、血本無歸。
葛昌良、鄭敏兩人都曾是保險公司員工。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在鄭敏的介紹下,葛昌良認識了被害人王某。鄭敏和葛昌良一起向王某推薦了一種年回報為10%的所謂“保險理財產品”。從2004年下半年起,直到2009年的近5年間,王某共投資295萬元購買了這款產品,期間王某收到67萬元的投資回報,但最終沒能收回295萬元投資本金。2008年10月,葛昌良讓王某再追加投資,王某就此事詢問了鄭敏。鄭敏告訴王某,葛昌良要將業績做大以爭取成為保險公司的地區經理,讓王某支持葛昌良。基于對鄭敏的信任,王某又一次拿出了錢。
與此同時,王某還將這個“生財之道”推薦給朋友。李小姐就是王某介紹給葛昌良、鄭敏的朋友之一。在葛昌良、鄭敏的欺騙下,自2005年10月至2009年,李小姐共投資700萬元購買這種年回報為10%的保險理財產品。期間,李小姐獲得了130多萬元的投資回報,但最終損失了700萬元的本金。2009年2月,葛昌良因無法向李小姐歸還到期投資本金,還以自己若被判刑就無法歸還錢款為要挾,硬是將李小姐手里的700萬元《保險單》調換成了《借款協議合同》。
葛昌良在法庭上表示,在2005年前后,他產生了以假保單騙取客戶錢款用于炒股的想法。于是他托人刻制假保單的電子模板,并利用工作便利獲取了保單封面。經人介紹,他認識了各被害人。他謊稱保險公司有年回報為10%的投資理財產品,自2005年至2009年間,葛昌良與各被害人分別簽訂合同,收取投資本金共計1500余萬元,上述資金大多被用來炒股。
上海二中院認為,被告人葛昌良、鄭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保險公司名義與被害人簽訂合同,騙取被害人錢款,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均應予懲處。據此,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分別對葛昌良、鄭敏判處有期徒刑14年、11年。(記者楊金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