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信賴”導致的“錯誤出生”案
在醫患關系中,專業知識的不對等、醫護人員運用專業知識對就醫者實施幫助、救助,是人們對醫生、醫院高度信賴的基礎,也是醫生、醫院的法定義務和道德標準。
反之,在醫患關系中,醫術的低下、法定義務及道德標準缺失必會造成他人的終生悲劇,此案就是一例。
——編輯手記
新 聞
孕婦產前檢查,是實現優生優育的重要措施之一,但由于醫療設備和醫務人員業務能力的差別,孕前檢查得出的結論也不盡相同。
孕婦孕前檢查后,出于對醫院的信任保留胎兒,但生育后孩子畸形。孕婦認為,由于醫院產前檢查存在過錯導致嬰兒的“錯誤出生”,將醫院訴至法院,索賠各種損失百萬元。
那么,醫院產前檢查的法律定位和法律責任是什么?
不同的檢查結論
2005年9月3日,懷孕7個多月的徐梅(化名)到當地幸福醫院(化名)進行孕期檢查,B超檢查印象為:單活胎,晚期妊娠。醫生告知:“胎兒發育正常。”
2005年9月6日,徐梅在丈夫的陪同下,來到當地婦幼保健院進行B超檢查,結論是:“胎兒右上肢畸形?建議進一步檢查。”
夫婦二人認為,幸福醫院無論是設備、專業知識、醫療水平,在當地屬于一流,檢查結果應該更有可信度,決定再回幸福醫院復查。
他們向幸福醫院醫生說明情況后,醫生隨即為徐梅進行了彩超檢查,結論為“未見胎兒發育異常。”
一天后,徐梅再次到幸福醫院進行復查,按醫生建議分別進行數字成像、核磁共振兩項檢查。數字成像檢查印象為:“腹部立位片未見異常”;核磁共振成像檢查印象為:“胎兒未見明顯異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