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高采烈受邀來參加同事的婚禮,不料被迎親的炮仗炸傷了眼睛構成傷殘。協商不成鬧到法院,新郎一家賠償11萬。
迎親炮仗惹事端
2009年2月22日在浙江高速公路某嘉興服務區的周小姐受原同事的邀請參加她的婚禮。當天中午11點,按當地結婚的風俗,在新人進門前迎親的幫工開始放炮仗。周小姐和同事親友們都高興地在門外屋檐下看著這喜慶的一刻。不料,突然間一個炮仗碎片瞬間彈入了周小姐左眼中,頓時生疼的周小姐捂著眼睛直叫痛。
一起來的同事馬上送她上了醫院,后因病情嚴重,被送多家醫院接受治療。經醫生診斷,眼球炸傷及眼周圍裂傷,玻璃體及網膜積血,在陸續的診斷中,周小姐的視力下降,對光反應遲鈍。經過鑒定機構鑒定,認定周小姐外傷致左眼視功能障礙難以康復,構成九級傷殘。
眼睛受殘,這讓周小姐無法接受,在與同事一家協商未果后,周小姐毅然將新郎金某及新郎的父親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14萬多元。
爭議焦點:眼睛受傷是否是新郎所請幫工放炮仗所炸傷?
案件在浙江海寧法院長安法庭審理,作為被告的新郎金某認為自己并非周小姐的眼睛受傷的加害人,且婚禮當天并沒有雇傭任何人來放炮仗,婚禮當天幫工眾多,是誰放的也無法查實,周小姐本人也沒有做到避讓,該事故應認定屬意外事故,不存在誤工費等,被告最多承擔民事上的補償責任。而新郎的父親認為酒席系兒子操辦,無自己無關。
經過重新鑒定,周小姐左眼因被炮仗炸傷,視網膜脈絡裂傷,虹膜根部離斷,外傷性白內障。遺留低視力2級,不能矯正,已構成九級殘疾。
法院認為原告眼睛受傷是發生在被告金某的結婚放炮仗過程中,且有多名證人證實。按當地農村風俗、原告的病歷及原、被告的錄音材料,法院認定原告之傷系被告金某的幫工放炮仗炸傷。
幫工是誰?無法查實法院如何認定?
結婚當天幫工眾多,新郎及其父親對幫工是誰都稱不知,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法院支持了原告周小姐要求新郎金某賠償的訴訟請求。對于新郎父親是否是婚禮的舉辦人,原告沒有證據證明,且原告在本起事故中也未盡到注意自身安全義務,對事故也有一定責任,法院駁回了原告要求新郎父親賠償的訴訟請求。
最后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判決被告金某賠償原告周小姐包括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計11萬多元。原、被告雙方都未對判決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