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名監獄管教民警,張強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提供通訊工具給在押犯與監外涉案人員通話、串供,打聽案情,偽造證據。之后,“慷慨”接受對方“饋贈”的價值50多萬元的住房一套。4月13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受賄(未遂)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數罪并罰,一審判處張強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
現年35歲的被告人張強,原系蘭州新橋監獄管教民警。2008年12月30日,西固區看守所羈押的未決犯王永春因心臟病突發被轉押到蘭州新橋監獄住院治療,時任新橋監獄從事病犯管理工作的被告人張強在和王永春閑聊中,得知王永春是雁灘鑫億城的開發商之一,而張強也向王永春透露自己因沒錢買房子婚期一拖再拖。去年3月,張強到雁灘鑫億城表示要買房,并與該公司負責人李某洽談后,選中該小區一套約130平方米的房子。而在此期間,張強多次以談話為名,將王永春叫到干警值班室把自己的手機提供給王永春,讓其與涉案人員李某等人通話,打聽案情,串通外界,偽造證據。因為張強對王永春的特殊照顧,王永春也讓李某等人就張強在鑫億城買房一事予以照顧。為表達“謝意”,王某在電話中授意李新民給張強房屋一套并辦理相關手續,李新民在張強僅交了5萬元定金的情況下,將馨億城一套面積約為130平方的房屋定給張強,并為張強以其女友馬某之名辦理購房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為掩人耳目,在張強未付款的情況下,以馬某之名開具35萬元的收據交予張強。去年7月,李新民將該房鑰匙交予了張強,該套住房合同總價值57.8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強身為蘭州新橋監獄管教民警,為在押犯王永春提供通訊工具對外聯系,傳遞紙條幫助偽造證據,以使其逃避處罰,其行為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作為民警,利用管教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在押犯所送的房屋,其行為又構成受賄罪。其上述犯罪嚴重侵犯了職務的廉潔性,損壞了監所管理制度,社會影響惡劣,應依法嚴懲。鑒于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受賄房屋所有權登記尚未完成,對房屋亦未實際控制,系受賄未遂,依法可從輕處罰。故法院以被告人張強犯受賄(未遂)罪和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記者 張 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