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廟鎮是宿州市靈璧縣北部的一座小鎮。近日,這個小鎮發生一件事情:自3月28日起,小鎮上一家酒店的門口的3面旗幟被降成半旗,其中一面是國旗——五星紅旗。
神圣的國旗怎么會無緣無故被降成半旗?昨天,記者趕赴靈璧縣馮廟鎮進行了調查。當地居民告訴記者,酒店是當地一位有點名氣的嚴某所開。3月28日,嚴某的母親去世,也就是從這天起,國旗被降成了半旗。
探訪
酒店門口國旗被降
接到讀者反映的情況后,記者立即驅車趕往靈璧縣馮廟鎮。
沿著一條柏油路,記者進入了馮廟鎮。剛走了不過兩三百米遠,記者就看到一家兩層高的酒店,樓頂還豎著“花園酒店”四個大字。靠近酒店,記者看到酒店正門外搭建了一個棚子,周圍還擺著花圈,看上去是一個靈堂。
令記者感到詫異的是,酒店門外3根旗桿上的3面旗幟都被降成了半旗,兩邊旗桿上掛著的是淡綠色的旗幟,中間則是國旗——五星紅旗。旗子后面擺著花圈,旗桿旁邊還放著一個祭祀用的紙牛。
“國旗怎么能隨便降成半旗呢?簡直就是胡來!”由于這家酒店位于馮廟鎮的熱鬧處,過往車輛和行人很多,國旗被降半旗引起了很多人注意,大家都對此議論紛紛。
有居民告訴記者,此事在鎮上影響很壞。
女店員
3月28日降的半旗
記者走訪得知,“花園酒店”是當地人嚴某所開。除了這家酒店,嚴某還在鎮上開了兩家農資店,生意也還可以。“他有能力,人又挺隨和的,在我們鎮上挺有名氣的。”當地居民這樣告訴記者。
在當地居民指引下,記者找到嚴某所開的一家農資店,但店內沒人。附近居民告訴記者,嚴老板回家為母親辦喪事去了。隨后,記者又來到嚴某所開的另一家農資店,看見店內有一個女店員。
女店員告訴記者,她是嚴老板的女兒。她說,奶奶是3月28日去世的,爸爸一直在家操辦喪事。
當問及國旗被降半旗一事,女店員說,國旗是在奶奶去世那天被降成半旗的。“降半旗是誰的主意?”面對這個問題,女店員笑了笑,并未回答。
鎮政府
沒注意到國旗被降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花園酒店”就在馮廟鎮政府旁邊,兩者距離不過50米遠。
截至昨天,神圣的國旗已被降為半旗達6天,這么長的時間,為何無人去干涉處理?在馮廟鎮黨政辦公室,當被問及國旗被降半旗一事,工作人員曹金龍顯得很驚訝,稱并不知道這件事。
曹金龍向記者表示,嚴某所開的酒店在當地是很好的,其本人為人也很不錯,“他挺愛國的,不會作出這樣的事情吧?”
“鎮政府離酒店那么近,從沒有看到半旗嗎?”面對這樣的問題,曹金龍回答道:“我們平時上下班,大家都沒有注意到這事。”
當事人
我不知道是誰弄的
昨天下午4時30分左右,記者再次路過“花園酒店”時,發現3根旗桿上的旗幟都已經不見了。
據曹金龍介紹,他們接到記者的情況反映后,立即前去酒店查看,發現酒店外果然將國旗降為半旗。
“私人住所連國旗都不能隨便升掛,怎么能降半旗?”曹金龍表示,他們當即讓嚴某將國旗取下,并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他說,是降其他兩面旗子的時候把國旗也降下來了,他可能是國旗意識比較淡薄吧。”曹金龍說道。
昨晚7時20分左右,記者聯系上了嚴某。嚴某說,他不知道降旗一事。
在記者的追問下,嚴某又改口說,現在旗桿上沒有旗幟,并聲稱“不知道是誰弄的。”隨后就掛掉了電話。
隨后,記者再次撥通其電話,電話一直處于占線狀態。
律師
此舉觸犯《國旗法》
國旗被降成半旗是否涉嫌違法?記者就此事咨詢了安徽王良其律師事務所的郭愛律師。郭愛表示,如果嚴某是下半旗為其亡母志哀,雖然能看出其孝心可敬,但其行為已經違反了我國的《國旗法》。
據郭愛介紹,根據《國旗法》規定,私人住宅地方不得升掛國旗。對于下半旗志哀,《國旗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而且《國旗法》第十八條更加明確地指出國旗不得用于私人喪事活動。
對于私自下半旗志哀,郭愛表示,國家法律并未對此作出明確的處罰規定,但是其行為本身的違法是毋庸置疑的。
郭愛指出,出現私人下半旗志哀的情況,政府部門應立即前去制止并作出處理。(常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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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志。
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杰出貢獻的人;
(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杰出貢獻的人。
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條第一款(三)、(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決定。
依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
第十八條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于私人喪事活動。
第十九條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