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溝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以介紹對象為名騙取他人財物的案件,被告人曹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王某、曹某同李某、谷某(二人另案處理)四人商量,以給谷某介紹對象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由被告人王某從中介紹,曹某、李某充當谷某的干爹干娘,李某、谷某收受財禮。2009年5月2日,被告人王某把谷某介紹給扶溝縣柴崗鄉陳準村邵某的兒子小邵,騙取邵某現金9000元,谷某同小邵照了結婚照片,舉行結婚儀式后,不見了蹤影。2009年7月20日,四人用同樣的方法,騙取柴崗鄉后楊村楊某現金112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曹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曹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曹某與他人共同作案,屬共同犯罪。被告人曹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依照有關法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崔俊華 趙四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