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寧波1月13日電 (記者 何蔣勇)原本普通的撫養費糾紛,因一份保證書而變得撲朔迷離,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這樣一場“離奇”的案件。
母親狀告前夫為爭撫養費
李某與楊某原是夫妻,2009年5月,楊某生下一子。6月19日,李某與楊某簽訂離婚協議書并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兩人離婚時分割了財產,但沒有協商關于兒子的撫養問題。當年8月,楊某向鎮海法院起訴,要求李某一次性支付雙方婚生兒子撫養費28萬元。
父親提出抗辯 不承認孩子是婚生子
庭審中,李某一口咬定楊某所生孩子不是自己的親生子。原來,兩人早在4月份就決定離婚,“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兩人商量著打掉尚未出生的胎兒。雙方約定,如果楊某打掉小孩,李某就付給她9萬元補償費,楊某為此出具了一份“終止妊娠保證書”,此時她已懷有8個月的身孕。李某拿著楊某出具的保證書,堅持認為雙方的孩子已經被打掉,現在楊某所生兒子不是李某親生,李某不愿支付撫養費。
親子鑒定證明父子關系 父親再提異議
為證明李某與楊某所生兒子是不是血緣關系,楊某向醫學部門提出親子鑒定申請。根據權威部門出具的鑒定結果,證實了楊某所生子小李是李某親生。面對“鐵證”,李某終于承認他與孩子的血緣關系。
李某認為,他已經支付了楊某終止妊娠補償費9萬元,現在楊某并未按約終止妊娠,那么李某支付給她的9萬元應當作為兒子的撫養費。“我沒有告她違約,還把9萬元當作兒子的撫養費”,李某自以為很有道理,再次拒付撫養費。
法院審理認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被告認為9萬元原為對原告終止妊娠的補償款,現原告未終止妊娠,則該筆款項應作為被告支付兒子小李的撫養費。
法院認為,該筆款項是約定在離婚協議的財產分割條款中,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筆款項是作為被告支付兒子撫養費的情況下,根據協議內容無法認定被告支付給原告的9萬元是作為兒子的撫養費。
最終,法院根據子女的實際生活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判決李某每月支付兒子撫養費400元,至兒子獨立生活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