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了27年“強奸犯”黑鍋的張保銀,可能真的白背了——他申請國家賠償的要求被法院駁回。
昨日(11月26日)上午,張保銀的兒子張國忠來到商報社,帶來一份(河南)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賠償決定書”。這份“賠償決定書”,再次將張家人的心,打回到27年前。
背黑鍋27年 老漢索賠102萬元
今年76歲的張保銀,是從朝鮮戰場上退下來的志愿兵。
1982年7月,同村一個19歲的小姑娘險遭歹徒強奸,時年49歲、在原信陽地區運輸公司開車的張保銀,被駐馬店上蔡縣公安局以“嫌犯”的身份帶走。
警方指出,他身上的抓痕、手指的傷口,都像歹徒在現場受的傷,血型也和犯罪嫌疑人一致。
盡管有人可以作證,他身上的傷痕是被妻子抓傷的,手指上的傷是幫村支書割麥時所致,但他還是被法院判刑10年關進了監獄。
出獄后,張保銀四處告狀。終于被他發現,他和犯罪嫌疑人的血型根本不同。
幾經波折后,今年8月24日,張保銀終于拿到了宣告他無罪的判決書。
張保銀提出了國家賠償,請求賠償羈押他2353天的賠償金、精神損失費、247個月的退休金、上訪差旅費、誤工費、律師費等共計102萬元。
法院判決
張保銀被判 發生在國家賠償法出臺之前
“明明承認錯判了,為何又不賠償呢?”昨日上午,張保銀的兒子張國忠一臉的不解。
在張國忠復印的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駐法賠字第3號)的“賠償決定書”上,寫著“本院認為,2009年8月24日,上蔡縣人民法院作出(2008)上法初字第121號刑事判決,宣告張保銀無罪,該判決生效后,張保銀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但是,張保銀實際被錯誤羈押的時間為1982年7月28日至1989年1月2日,發生在國家賠償法之前,并無持續至1995年1月1日國家賠償法施行以后,因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所以張保銀申請國家賠償事項并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這個“但是”,最終駁回了張保銀要求國家賠償的申請。
該賠償決定書的最后,還寫有這段字:“張保銀被宣告無罪的善后問題,應當按照當時的國家規定,由張保銀申請有關部門處理解決。”
“是法院判錯了,法院還管不了?應當由哪個部門來處理解決?”張家人覺得這段話是在“踢皮球”。
社會學專家
按賠償法的初衷 應該給點補償
記者昨日未聯系上張保銀本人。按照程序,張國忠已代父親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國家賠償的申請。
按照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張保銀這么多年監獄就白蹲了?
“按照國家賠償法公平、道義的初衷,此案不賠償,也應該給點相應的補償。”昨日下午,鄭州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楊朝聚教授說,國家之所以立賠償法,就是考慮到一些政府部門在執行法律、法規時,態度粗暴,或引用法律錯誤,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國家從公平、道義的角度出發,給予公民一種經濟補償。
此案中,法院不予賠錢的判決沒有錯。“但應該由誰補償就很難說了,案件是法院判錯了,理應由法院補償。可法院拿錢沒有法律依據,到底由哪個部門來處理?當事人很難得到一個滿意的答復。”楊朝聚說,由于歷史的原因,在上世紀80年代有很多類似錯案,形成了一個很復雜的社會問題。嚴格來講,國家賠償法在立法時,應該多少考慮到以前的問題,至少有個年限限制,這樣,就會減少對一些公民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