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大足縣衛生局副局長宋文奇,因受賄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宋文奇提出上訴,昨天(15日)該案在市一中院開庭。庭審中,宋文奇請求法院免于刑事處罰,他愿意回到醫療崗位為人民服務。
一審法院查明,2004年3月到2009年1月,宋文奇先后擔任大足縣第二人民醫院院長、縣衛生局副局長等職務。在擔任院長期間,他利用對醫院藥品進行查審之機,先后11次收受醫藥公司銷售人員胡某、燕某3.7萬余元,并為其謀利。
庭審中,宋文奇只承認受賄1.4萬元。他說,2004年8月、2005年8月、2006年8月,他收了胡某1.3萬元,但每年8月17日是他的生日,這是胡某送的“生日禮物”。2004年3月胡某也送了3000元,那是因為女兒考起大學,胡某作為朋友表示一下。
公訴人指出,宋文奇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收錢的時間對案件性質沒有影響,而且他只收不送,不能叫禮尚往來。
在最后陳述時,宋文奇希望法官給自己一次機會,“我還想為人民群眾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