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有關渠道獲悉,進入重審程序的“許霆案”將由廣州中院逐級呈報至最高法院進行請示。 《刑法》第63條第2款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必須經最高人民法院的核準,其判決、裁定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并交付執行。(畢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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