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泥人張彩塑是清朝道光年間發展起來的一種民間藝術,自張明山先生創始,歷經四代流傳,至今已有180年的歷史。泥人張彩塑具有鮮明的現實主義藝術特色,真實地刻畫出了人物性格、體態,形神兼備。 中新社發 李勝利 攝
經過兩年多的訴訟,北京高院去年判決京津兩地“泥人張”可以共存。昨天,在我國民間藝術知識產權保護研討會上,“泥人張”的第四代傳人張锠、第五代傳人張宏岳表示,不服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已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抗訴,檢察院已受理此案。
2007年9月20日,北京市高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北京泥人張”仿古陶藝制品與“泥人張”知名彩塑藝術品在產品種類、產品特點、制造工藝、銷售渠道、消費群體上存在一定差異,不致產生市場混淆、誤認。被告使用“北京泥人張”作為其企業名稱、產品名稱的部分內容,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對此,“泥人張”第四代傳人張锠表示不服,他認為終審判決等于是將“泥人張”這一藝術品牌判決成兩個。這不僅不利于對老字號的保護,而且對民族藝術領域造成很大沖擊。“承認了‘北京泥人張’,那以后同樣會出現‘河北泥人張’、‘山東泥人張’等。”張锠說。
“泥人張”案件的代理律師賀京華表示,日前,張锠和張宏岳已經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抗訴,檢察院已受理,并交民事行政處審查此案。
案件回放
2005年12月9日,“泥人張”后代傳人張锠和張宏岳以“不正當競爭”為由,狀告“北京泥人張”的第四代傳人張鐵成及其所屬公司。由于“泥人張”的創始人是清末道光年間天津著名的民間泥塑藝人張明山。故媒體將雙方稱為“北京泥人張”和天津“泥人張”。
2006年12月20日,北京市二中院判令張鐵成及其所屬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帶有‘泥人張’的文字名稱、企業名稱,立即停止在企業宣傳中使用‘泥人張’專有名稱等涉案侵權行為。”一審法院宣判后,被告張鐵成不服提起上訴。
2007年9月20日,北京高院終審認定,“北京泥人張”對“泥人張”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兩家可共存。(記者王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