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賣出去才一個多月,沒想到房價卻漲了15萬元。賣主想要回房子,但遭到買主拒絕。賣主竟一怒之下撬了買主家門,還換了把鎖,阻止買主裝修,買主報了警。
杭州市公安局經過行政復議,認定賣主行為違法。賣主不服,將杭州市公安局告上法院。昨天,上城區法院駁回了賣主的訴訟請求。
賣了房子后悔來不及
王女士在上塘路東方豪園有一套面積90.37平方米的房子。
今年7月,在與買家丁女士夫婦商談后,雙方簽訂了房屋轉讓合同,王女士同意以8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丁女士夫婦。
合同約定:丁女士夫婦首付房款26萬元,其余申請公積金按揭貸款。王女士在收到首付款后3天內,交付房屋。拿到房屋鑰匙后,丁女士就把房門的鎖給換了,開始準備裝修。
但就在雙方簽訂合同沒幾個月,房價迅速上漲。王女士開始后悔當初賣得太急了,現在賣至少可以多賺20萬元。王女士想,反正還沒辦理過戶手續,所以向丁女士提出,房子不賣了,自己愿意返還首付款26萬元,并支付違約金8.5萬元,同時讓丁女士停止裝修,但遭到了丁女士的拒絕。
賣房人私自撬門換了鎖
協商無果后, 8月8日,王女士找了一家開鎖公司,私自跑到丁女士家把房門撬開,還調換了鎖芯。
丁女士發現后,立即向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區分局朝暉路派出所報案,要求公安機關處理。下城區分局認為王女士故意損毀財物的違法事實不能成立,于8月17日對王女士作出了不予處罰的決定。
丁女士不服該決定,向杭州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9月28日,杭州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撤銷了下城區分局原先的不予處罰決定,責令下城區分局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隨后,王女士又到上城區法院對杭州市公安局提起了行政訴訟。她認為,與丁女士之間的糾紛是因為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中發生的經濟糾紛,是民事糾紛,不是侵犯財產權利,自己調換鎖芯是為了防止丁女士繼續裝修,是自力救濟,因此,杭州市公安局介入經濟糾紛并過早定性是不恰當的。
法院駁回賣房人訴訟請求
經過公開審理,法院認為,杭州市公安局作為復議機關,有權對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進行審查。
王女士委托專業開鎖公司調換鎖芯,使丁女士無法再使用房門。王女士實施這一行為的主觀故意明顯,客觀上也使該門喪失了原來的使用價值,故杭州市公安局認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損毀財物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并無不當。因此,法院判決維持杭州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