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車禍中受重傷的鄭某起訴薩頓(化名,美國人)后,薩頓隨之將鄭某亦訴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駁回原告薩頓的全部訴訟請求。
2006年5月31日,薩頓駕駛小型客車與鄭某駕駛的手扶拖拉機相撞,造成鄭某受傷。交通管理局認定,鄭某與薩頓均負有事故責任。鄭某在此次事故中失去左足,構成5級傷殘且需安裝假肢。事故發生后薩頓拒絕賠償鄭某相關損失,鄭某已無力支付巨額醫療費遂將薩頓訴至法院。
在鄭某起訴后不久,薩頓亦將鄭某訴至法院,要求鄭某賠償其醫療費等7000余元。對于撒頓的行為,鄭某非常氣憤。鄭某認為,事故發生后撒頓不聞不問,分文不賠。稍有醫學常識的人都知道,交通事故不可能導致潰瘍。
原告薩頓自2006年6月9日起在北京某醫院治療足部潰瘍,并進行心理咨詢而支付了醫療費7000余元。此事故發生后,2006年6月1日,交通管理部門在對薩頓進行詢問的過程中,薩頓對其是否受傷一節的陳述為:我感覺身上有點疼,但沒有流血,也沒有發現有其它的傷。因薩頓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足部潰瘍和心理咨詢與交通事故有關,故此法院駁回了原告薩頓的全部訴訟請求。
據悉,鄭某訴薩頓一案,法院判決撒頓賠償鄭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約10萬元,宣判后撒頓不服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