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來京打工的農婦李何云在遭遇車禍死亡后,其家屬將肇事車輛所有人及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按照北京市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李何云的死亡賠償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昨天,朝陽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李何云家屬共獲66萬余元賠償金。
李何云是河南省虞城縣界溝鎮農民。2001年,她隨丈夫來到北京打工。今年5月7日早7點45分,李何云騎著人力三輪車行駛至朝陽區來廣營北路時,適逢嚴某駕駛的斯太爾重型貨車從后方駛來。嚴某駕車駛入了非機動車道,該車右前部與李何云車輛左側后部剮撞,李何云倒地,斯太爾從她身上軋過,致其當場死亡。經朝陽區交警部門認定,嚴某負全責。
事后,嚴某只同意按農村標準對李何云的死亡進行賠償,其中死亡賠償金不超過17萬元。于是,李何云的家屬將嚴某及該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80多萬元。其中,死亡賠償金按照北京市城鎮居民相關標準,為39萬余元。
開庭時,被告堅持認為李何云是農業戶籍,按照最高法的相關規定,她的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應當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但原告代理人劉曉原律師認為,李何云雖是農村戶口,但她從2001年起就離開農村到北京打工,以打工收入作為生活的主要來源,因此,應按北京市城鎮居民的賠償標準進行理賠。
朝陽法院審理后認為,現有證據可以證明,李何云死亡前長期在北京工作、生活,因此她的死亡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用的計算應根據北京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來計算。據此,判決嚴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61萬余元;保險公司在車輛保險限額內承擔上述費用的保險責任5萬元。
劉曉原律師介紹,這是媒體報道過的北京第三起“同命同價”賠償案。一是2006年10月20日,甘肅來京農婦李秀能因車禍死亡,朝陽法院按北京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其死亡賠償金賠償家屬,共計35萬余元。二是今年10月23日,江西民工陶紅泉因車禍死亡后,市二中院終審判決“同命同價”賠償34萬余元。(記者 裴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