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畢業的大學生在酒店內開自己的自行車時被懷疑是在行竊,酒店保安大打出手。無故受辱,被打大學生羅樂(化名)情緒失控引發精神分裂。在向酒店討要說法無果的情況下,羅樂父母以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將酒店告上法庭。2007年10月30日,記者從禹州市法院獲悉,該院對這起大學生被打導致精神分裂而引發的賠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不該出手偏出手的保安所工作的酒店賠償原告羅樂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729030.5元。
1999年7月11日,剛大學畢業的羅樂騎自行車到禹州市某公司找正在上班的父親,順手把車停放在該公司投資開辦的酒店院內。沒有找到父親,羅樂就準備騎車回家。由于車鎖生銹難開,羅樂開鎖費了好長時間。羅樂的行為引起了酒店保安的注意,他懷疑是小偷偷車,便上前盤問。由于言語不合,保安當即出手毆打羅樂。事發后,經當地派出所調查為誤打。酒店經理即對羅樂進行道歉并派車將其送回家。
第二天,酒店經理和保安部負責人、保安公司的負責人一同去看望羅樂。平時性格內向、少言寡語的羅樂此時情緒異常激動,抑制不住心中怨氣,強烈要求酒店處理打人者,并表示要報仇。隨后幾天里,羅樂的精神狀況愈加異常。后經河南省精神病醫院檢查診斷,羅樂患上了分裂樣精神病,遂入院接受治療。羅樂出院后,酒店安排其到酒店工作。2001年1月,羅樂精神病復發,再次入院治療。酒店承擔了兩次治療費用。之后,羅樂病情時好時壞。2005年10月,公司給羅樂下發自愿選擇安置方式通知書,羅樂從此下崗。
中年得子的老羅夫婦,原指望依靠大學畢業的羅樂找份好工作安享晚年,但突如其來的遭遇打碎了最初的夢想,而且患上精神病的羅樂今后如何生活始終困擾著羅樂父母。羅樂父母在向酒店討要說法未果的情況下,將酒店以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酒店賠償羅樂繼續治療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79萬元。訴訟中,經羅樂父母申請,禹州市法院委托河南省平原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對原告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原告的表現符合CCMD-3精神分裂癥的診斷標準,1999年7月11日的被打事件是誘發因素,需長期服用抗精神病藥。2005年11月25日,經許昌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后認為,原告患精神分裂癥喪失大部分勞動能力。酒店在庭審中辯稱,酒店保安是保安公司委派到酒店從事安全保衛工作的,保安受保安公司管理,保安的行為與酒店無直接法律聯系,酒店不應為此承擔責任;原告所患精神病鑒定是在虛擬事實上做出的,原告主張的繼續治療費及是否需要住院均處于不確定狀態,法院不應支持。
日前,禹州市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羅樂被酒店保安誤認為小偷毆打后,心理承受不住打擊,精神出現異常,但毆打并不必然會導致精神分裂,羅樂所患精神病亦與自身的思想、性格、心胸有關系。綜合案情,酒店應對原告精神分裂的形成負主要責任(70%)。酒店保安雖系保安公司向酒店委派,但保安的管理由酒店負責,因此保安在工作期間的行為所致的后果應由酒店負責。原告今后的醫療費用,雖系未發生的事實,但鑒定結論明確認為原告需要長期服用抗精神病藥,因此法院一審判決酒店應當按70%承擔羅樂以后直至75歲期間的醫療費599199.93元,并賠償精神損失費及傷殘賠償金等。(記者謝耀軍 實習生王少華 通訊員光輝 天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