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沛英在法庭上接受審判
2007年9月29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汪沛英受賄案。
作為與浙江省交通廳原廳長趙詹奇受賄案緊密聯(lián)系的女人——汪沛英,還有一重身份,便是全國首例“特定關系人”受賄案的被告人。
端坐在被告人席位的汪沛英,身材苗條,氣質(zhì)不凡。說到傷心處,聲淚俱下。但是此時懺悔已遲。
2007年10月22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汪沛英因屬于受賄犯罪的從犯,被減輕處罰,領刑七年。
一眨眼,她由一位退養(yǎng)在家的婦人變成了受賄的幫兇、階下囚。造成這一切的原因,還要從她和趙詹奇近40年前的相識說起。
壹 初識
上個世紀70年代初,22歲的趙詹奇在杭州制藥二廠技術科工作。正值文革期間,聽收音機是當時的年輕人少有的精神活動之一。
半導體收音機可是那時的奢侈品,要花上好幾個月的工資才能夠買上一臺,經(jīng)濟條件不太寬裕的趙詹奇決定自己制作。可是要制作收音機就要購買半導體零件。正巧廠團委書記的父親在無線電商店上班,經(jīng)他介紹,趙詹奇認識了當時在杭州紅波無線電商店上班的汪沛英。
汪沛英時年17歲,亭亭玉立,容貌姣好,談吐大方,正值青春年華的趙詹奇對她暗生情愫。剛開始,趙詹奇真的是去購買半導體零件;時間一長,購買半導體零件便成了趙詹奇看望汪沛英的借口和幌子,一個人去得太頻繁不好意思,趙詹奇便拉著團委書記一塊兒去。
誰料襄王有意,神女無心。家境優(yōu)越、心高氣傲的汪沛英顯然沒有把出生于江蘇農(nóng)村家庭的趙詹奇放在眼里,她心目中的對象可不是這樣一個其貌不揚的男人。那個年代,五交化商店的營業(yè)員遠比廠里的技術員吃香。汪沛英公事公辦地將趙詹奇需要的半導體零件交給他,沒有與他多說一句話。自覺高攀不上的趙詹奇識趣,慢慢地從汪沛英的視線中消失了。
此后,汪沛英嫁了個風度翩翩、一表人才的丈夫,趙詹奇也結了婚,兩人各自成立了小家庭。1976年,趙詹奇的兒子趙廣宇呱呱墜地;1980年,汪沛英的女兒出世。這些年間,兩人雖在同一城市生活,但彼此卻沒有再見過面。沒想到20年后一次偶然的重逢,改變了汪沛英整個的人生軌跡。
貳 重逢
無巧不成書。
1991年,杭州人大、政協(xié)例會期間,已調(diào)到杭州飛達航空服務公司的汪沛英前往市商業(yè)局局長家拜訪,趙詹奇也在。汪沛英這才知道彼時趙詹奇已經(jīng)當上了杭州市拱墅區(qū)區(qū)長。在趙詹奇的眼中,汪沛英依然美麗,甚至比從前更增添了一份成熟女性的魅力。趙詹奇平靜的心再次泛起了漣漪。
這之后,趙詹奇再次開始了借機接近汪沛英的行動。這一次的努力沒有白費,他摸透了老人和女兒在汪沛英心目中的位置,抓住了兩件小事,就輕易擄獲了美人的芳心。
趙詹奇雖然平時公務繁忙,但他每個星期天都堅持抽半天時間到汪沛英家拜訪,與汪沛英的父親聊天,談時事、講歷史,聊得不亦樂乎。聊著聊著,老人就向趙區(qū)長吐起苦水來,原來他離休時本應享受一些政策,卻被人為地拖延了下來。一向辦事認真的老人覺得非常委屈惱火。
了解了情況的趙詹奇回去后,很快就幫老人把事情落實了。老人高興,一個勁兒地在女兒面前夸贊趙區(qū)長是一個辦實事、不說大話的好領導。看到老爸這么高興,汪沛英也開始對趙詹奇刮目相看。
之后,趙詹奇得知汪沛英正在上小學四年級的女兒數(shù)學成績不大好,于是就把給自己兒子補過課的數(shù)學老師介紹給汪沛英,老師的興趣教育得法,使得小女孩對數(shù)學產(chǎn)生了濃厚的興趣,成績也有了顯著的提高。
父親、女兒都是汪沛英生命中最重要的人,一個賦予她生命,一個則是她創(chuàng)造的生命。所以,這次與趙詹奇的重逢帶給汪沛英的是一次不同以往的心靈撞擊。
叁 出軌
汪沛英向來心高氣傲,遇人遇事總是堅持自己的觀點,所以常常在人際關系上碰壁。丈夫雖然很愛她,但工作繁忙,常常輾轉各地,在情感上缺乏與妻子的有效溝通,也無法對妻子做到無微不至的關心。
有了幾分權力的趙詹奇適時出現(xiàn),填補了汪沛英心中那一泓空缺。他對情緒不穩(wěn)的汪沛英悉心開導,并盡可能地為她解決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難。汪沛英漸漸變得越來越信任趙詹奇;工作和生活上的事情也經(jīng)常與趙詹奇商量。情感的天平慢慢向趙詹奇傾斜,汪沛英心底里萌生出了暖暖的溫馨。
趙詹奇面對20年失而復得的紅粉知己,許多無法對外人傾訴的煩惱也有了發(fā)泄的出口。兩人的話題越來越多,見面的次數(shù)越來越頻繁,心也隨之越走越近。理智的閘門一經(jīng)打開,情感的洪流便洶涌而來。距離重逢也就一年多,兩人的關系迅速升溫,不再只滿足于思想上的交流,突破了底線,發(fā)展成情人關系。
1993年初,因為與航空公司領導關系緊張,汪沛英盤算著離開航空公司。當時,雖然有親戚和老同學給她介紹了幾家單位,但是汪沛英出于對時任杭州市交通局局長趙詹奇的信任,最終,還是來到了趙詹奇介紹的杭州市交通綜合開發(fā)公司與錦江集團合作開發(fā)的錦江大廈項目籌建處。
好強的汪沛英充滿了雄心,渴望能用自己的心血澆筑出城市的藝術精品,她勁道十足,準備大干一番。
可是,汪沛英的這一次跳槽卻成了趙詹奇心中最大的遺憾,也是汪沛英與趙詹奇關系的又一個重大轉折。
肆 疏遠
此時,已經(jīng)40出頭的汪沛英完全投入到自己的理想世界中,她自顧不暇,忘了照顧女兒,忘了家中的一切。
一次在工地,她骨折了,但她毅然帶著石膏駐扎在辦公室吃住了一個月,堅持工作沒有回家。甚至連與趙詹奇難得的碰面,談的也都是工作。
對于這樣的一個倔強的女性,趙詹奇真是又愛又恨。為了支持她,趙詹奇親力親為,為錦江大廈的項目投入了很多精力,關心工程的進展,連工地剪彩、大型專家認證,他都親臨現(xiàn)場。而汪沛英僅僅將趙詹奇的付出單純地看成是局長對交通事業(yè)的關心,坦然地接受了他事無巨細的關心,偏偏忽略了他的良苦用心。
一些好事之人卻看出了端倪,揣摩到了趙局長與汪沛英的特殊關系,風言風語開始蔓延;另一方面,汪沛英的頂真脾氣和對工作的嚴要求,不斷地得罪了一些人,使得夾在中間的局長趙詹奇十分為難。
此時,由于遇到資金周轉困難,工程無法繼續(xù)。趙詹奇勸焦頭爛額的汪沛英,既然工程做不下去了,有合適的地方還可以換,沒有必要耗在那里。可是汪沛英對工程投入了太多的精力和情感,堅持繼續(xù)留在籌建處,并與趙詹奇屢次發(fā)生爭議。
趙詹奇眼看著自己一片好心被當成了驢肝肺,覺得汪沛英變得越來越不可理喻,不再像過去那樣善解人意;而自己作為堂堂的一局之長,外界的壓力也使得他心力交瘁。1998年初,兩人昔日親密關系不再,日漸疏遠客套起來。
伍 斂財
兩人的親密不再深入,但因為有著共同的朋友圈子,趙詹奇與汪沛英還是繼續(xù)保持著不親不疏的關系。
1998年,時任浙江省計劃與經(jīng)濟委員會副主任的趙詹奇被任命為浙江航空投資公司總經(jīng)理,同年又兼任杭州蕭山機場工程建設指揮部副書記、副總指揮。年初,蕭山機場候機樓招標,與汪沛英在工程籌建處有過工作往來的那家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項目經(jīng)理徐華(化名)找到了汪沛英,希望她能從中牽線搭橋,請趙詹奇在招投標過程中予以關照,并承諾事成后支付給她合同總金額1%的提成。
汪沛英十分理解做工程的艱辛,便找到趙詹奇,告訴他徐華想?yún)⒓痈倶艘皇隆T诤驒C樓的招投標過程中,趙詹奇推薦徐華所在的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入圍,最終徐華如愿中標。
趙詹奇幫了忙,徐華順理成章地請汪沛英約趙詹奇吃飯。席間,趙詹奇話里有話地向徐華提出,汪沛英為中標出了力,當初徐華曾向汪沛英承諾的“事情”可要兌現(xiàn)。
徐華沒有怠慢,1998年11月,徐華來到汪沛英家,送上了20萬元現(xiàn)金。幾天后,汪沛英把趙詹奇招呼到家,拿出一張以趙詹奇兒子趙廣宇名義開戶的10萬元存單,但是趙詹奇委婉地拒絕了。他動情地對汪沛英說:“我們在一起那幾年,你從來沒有在經(jīng)濟上對我提過什么要求,我也沒什么可以送給你。不要說我不缺錢,就是缺錢也不能拿你的。今后我老了、病了、動不了了,你還愿意送我什么,我全收!”
有了趙詹奇這一番掏心窩子的話,汪沛英坦然全單收下了徐華送來的“中介費”共計55萬元。
陸 醒悟
“生命是一個過程,可是它不能夠重來;可喜的是生命也不需要重來。”
或許汪沛英要感謝歲月對她的厚愛,即便經(jīng)歷這樣大的人生變故,已年過50的她仍如同一位三四十歲的婦女,容貌未見蒼老。在看守所里,她一次又一次在昏暗的燈光下寫匯報,渴望早日脫離這冰冷的鐵柵欄,回到她曾經(jīng)恣意展露過個性的廣闊天空中去。
她也曾經(jīng)想過,如果沒有和趙詹奇的重逢,她不會介入錦江大廈工程,也就不會發(fā)生后來的事。她的生活可能輕松、順利而有自尊。在選擇人生道路的岔路口,她幾經(jīng)彷徨猶豫,最后卻走上了這樣一條路。這與她從小養(yǎng)成的性格特點有一定的關系。長期與父母同住,有苦惱、有困難,父母親是她的傾訴對象和精神依靠,養(yǎng)成了她爭強好勝、凡事追求完美的性格,待人接物比較主觀。可悲的是,她沒有認清自己,認為別人看重她、尊重她才能體現(xiàn)她的價值,所以,幫徐華向趙詹奇“打招呼”的事情,使得她覺得自己非常有面子。
編后
2007年7月10日,湖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宣布趙詹奇受賄案的一審判決結果,認定汪沛英收受的55萬元業(yè)務提成計入趙詹奇的受賄額;另外,認定趙詹奇以借款、咨詢費、年薪等名義由其兒子收受杭州集團有限公司、杭州路橋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等單位賄賂490余萬元、新加坡幣1萬元、美元5.8萬元。最終,趙詹奇被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
兩個月后的9月12日,湖州市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將汪沛英提起公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7月8日發(fā)布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guī)定: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前款行為的,對特定關系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本意見所稱“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汪沛英涉嫌受賄犯罪一案是該意見發(fā)布以來,全國起訴的第一例“特定關系人”受賄案。汪沛英雖然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但她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這個曾經(jīng)幸福過、風光過的女子將在禁錮自由的牢獄中度過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