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看守所里呆了快九個月,如果沒有羅湖區檢察院和勞動局信訪辦同志們的認真記錄、秉公辦理,自由可能至今還離我很遠”,成建彈了下煙灰,若有所思。因為賣房提成與公司發生討薪糾紛,公司以敲詐勒索為名報警,成建及另一名同事從去年9月至今年5月,被關押了快九個月,案件被檢察院二次退查后,兩人因證據不足被釋放。
成建說經歷了這樣的事讓他愈加堅定地要相信法律,檢察院建議他申請被押9個月可獲得的一萬多元“國家賠償”,成建表示,他不愿申請,不想給“辦實事的”羅湖檢察院添上污點。
索要33萬元賣房提成起糾紛
成建來自貴州省清鎮市,曾是某地產經紀評估有限公司的“賣房能手”、項目經理,從2005年開始和副手周倫安一起負責兩個小區樓盤的銷售,賣了一百多套房。
據成建回憶,公司在項目開始前曾許諾按利潤額的3%提成,那么按1100多萬元的利潤計算,兩人總共應有近33萬元的提成,可公司方面則認為,售房過程中的一切公關、差旅費用都應從業績中扣除,七七八八都扣去后,基數是650萬元,每人只有9萬多元。
成、周不答應,多次協商未果后,7月19日,成、周二人來到羅湖區勞動局信訪辦申請勞動仲裁,信訪辦的江小姐接待了他們,其后還幾次通過電話了解事件處理結果,所有的一切都被如實填寫在“羅湖區勞動來訪登記表”上。
2006年8月3日,公司方面將兩人召回,給每人發了9萬多元,還讓他們簽了項目提成結算表,“我們當然想要回被克扣的部分,就希望繼續進行勞動仲裁,16號那天公司又把我們叫去,說是可以領剩下的錢,可一進門就被警察抓了。”
公司報警兩人被關進看守所
被帶回桂園派出所,成建連續錄了一晚上口供后才大約知道,公司以敲詐勒索為名,在把他們叫去前就報了警。
2006年9月22日,經羅湖區公安局批準逮捕,成建被轉入了羅湖區看守所作進一步調查,周倫安則被關去了另一個地方。
成建稱自己在被關期間也收獲很多溫情,“我們每個季節只有一套衣服,換洗很不方便,我們的李管教從所里提了六套衣服出來說,‘大家輪換著穿,洗衣服的話就拿去應下急’。”“去年3月我過生日,前一夜望著頭上的天花板心里特別難受,整夜地睡不著;第二天有人知道了這事,到了例行的靜思時間,大家竟然一起低聲唱歌祝我生日快樂。”
證據不足獲釋公司提起申訴
今年5月18日,李偉管教通知成建他已被釋放時,成建還以為是做夢。在《釋放證明書》上可以看到,“茲有成建,性別男,年齡34,于2006年8月17日被拘留,現因經偵察,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經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決定,予以釋放。”
出來后的成建興奮得整整兩天沒睡覺,從律師那里了解到,一年前江小姐在《羅湖區勞動來訪登記表》上的認真填寫幫了自己大忙。在表格復印件上記者看到,江小姐將處理結果一欄填得很滿,最下邊一行字甚至超出了框框,“電話投訴人稱工資已結算,提成部分正在協商,告知若協商未果,須在時效內申請勞動仲裁,8月9日。”正是這行字,使形勢倒向了成建、周倫安一方。
記者昨日從檢察院處得知,公司方面因不服不起訴決定,已于上周五委托律師提起申訴。
公司方面表示,售房前并沒有3%提成之說,早就說清了是固定薪酬,公司是本著仁慈之心,未再對兩人作過多追究,兩人才得以順利地得到釋放,由于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之中,公司方面也在等待司法機關最后的判決。
關鍵轉折
證據不足兩次退查
在《羅湖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2007]41號》中寫到,“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于2006年12月27日、2007年3月6日二次退查,公安機關補充偵察后重新移送。”
羅湖區人民檢察院接待室的房先生多次參與成建一案的接待、咨詢工作,“確實沒有足夠的證據說明他們存有主觀故意的犯罪意愿,我們也是秉著認真辦事的態度兩次把案子退回到公安局補充偵察,認真調查后才釋放了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