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10月1日正式施行,新“辦法”條文在原23條的基礎上增加到46條。針對廣東地方特色,在農村“出嫁女”的合法權益、家庭冷暴力以及職場尤其是酒店等行業性騷擾方面做出了細化規定。
村規民約財產權男女平等
新“辦法”特別強調村規民約和股份制章程不得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大會決議、村規民約和股份制章程中涉及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股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規定,應堅持男女平等原則,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為由,侵害其合法權益。
條文還指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的婦女,結婚后戶口仍在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或離婚、喪偶后戶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義務的,在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股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禁止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傷害身體和精神的手段,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市秘書協會秘書長陳舒解讀指出,所謂精神傷害就是精神冷暴力,包括言語刺激、諷刺等。她表示,廣東省首創在“辦法”中明確了部門職責,如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的防制救助職責。陳舒呼吁在家庭暴力中受害的婦女,在權益受侵害時應多投訴、多取證,因為今后受害人的投訴記錄也可成為呈堂證據。
“辦法”還第一次明確提出,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護場所,為遭受家庭暴力暫時不能歸家的受害婦女提供臨時食宿等幫助。
防性騷擾用人單位有責任
“辦法”對上位法禁止性騷擾的內容加以細化,明確規定凡違反婦女意志,故意以帶有性內容或者與性相關的行為、語言、文字、圖片、圖象、電子信息等任何形式對婦女采取的行動,都屬于性騷擾。
陳舒指出,以往由于沒有具體的性騷擾定義,語言、短信息等挑逗行為只能算做“耍流氓”,而沒有法律界定,如今新“辦法”出臺,遭遇性騷擾的女性有了法律參照標準,不用再吃“悶虧”了。
針對廣東性騷擾主要發生在酒店行業等職場的情況,條文還專門對用人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的職責予以規范,要求建立適當的環境、制定必要的調查投訴制度。
“辦法”還規定婦女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禁止以戀愛、征婚、招聘為名或其他方式侵害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