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旦校園殺人案,學校未必要擔責
對學校追責,一定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不要不論有無過錯,都對學校追責。
復旦校園內發生的投毒殺人案件,對于被害人、投毒人乃至整個社會來說,都是一個慘痛教訓。在更多的案件細節還沒能公開之前,很多與該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不好深入討論。但是,公眾一定會討論的問題是:復旦大學是否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呢?
有觀點認為,高校學生只要是在校期間遭受到人身傷害,學校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理由是傷害事故的發生是由于學校在不同程度上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所致的。而現實的處理結果往往是,不管學校在傷害事故中有無過錯,均會給予金錢賠償或補償。這一現象又被很多人認為是印證了上述觀點。
其實不然。學校之所以賠償或補償,很多情況下,是出于維護學校聲譽、安撫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心情或迫于教育行政部門的壓力等因素的考慮,并沒有認真地分析學校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或應承擔多大份額責任。
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學生傷害事故發生的范圍包括:第一,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第二,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第三,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復旦投毒案發生在復旦校園宿舍內,因而該案屬于學生傷害事故。但是,發生在校園里的學生傷害事故并不意味著所有責任都要由學校承擔。
從引起事故的行為人角度分析,可以將學生傷害事故責任主體分為三類:第一,高校沒有履行或盡到相關義務,導致學生傷害事件發生的,責任主體是高校。第二,他人引發的學生傷害事故,包括學生之間的傷害行為和學生以外的他人對學生的傷害;此類事故屬于侵權案件,責任主體為實施侵權行為的加害人。第三,學生自身引起的傷害事故,多表現為自殘和自殺行為,法律責任由行為人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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