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wǎng)6月5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承審林益世案的3位臺北地方法院法官上月自行送請評鑒。法官評鑒委員會今天指出,法官不得自行送請評鑒,因此決議不付評鑒。
臺當局“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向業(yè)者陳啟祥索款,遭特偵組依貪污罪起訴求處無期徒刑,林益世的家人也被訴究洗錢。臺北地方法院以林益世索款不符“立委”藉職權索賄,改依公務員恐嚇得利及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判處7年4月徒刑,林益世的家人因不符洗錢成立要件,均獲無罪。
臺北地方法院這項判決引發(fā)爭議,合議庭審判長吳秋宏、受命法官紀凱峰、陪席法官林孟皇遭部分輿論批評輕判。合議庭5月7日分別送交評鑒請求書及答辯書,由臺北地方法院轉交法官評鑒委員會。
法官評鑒委員會指出,法官處理案件時,若遇到輿論或外界不實的批評或指摘,必要時得主動陳請所屬機關請求評鑒,但以法官“所屬機關”為限,并不包含法官個人。此外,法官所屬機關仍應先進行審查,如審查結果已達澄清目的,就不用向法官評鑒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鑒。
委員會指出,吳秋宏、紀凱峰及林孟皇3位請求人均非相關規(guī)定的請求法官個案評鑒的人員或機關、團體,請求于法不合,因此決議不付評鑒。(中國臺灣網(wǎng) 周劍 李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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