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6月12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高等法院”今天更一審宣判前臺北101董事長陳敏熏涉陳水扁家偽證案;法院一審判陳敏熏有期徒刑1年半、二審改判8月徒刑;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她10個月徒刑、緩刑3年。
陳敏熏于2008年臺特偵組偵辦陳水扁案時證稱,去過官邸向前臺灣地區領導人夫人吳淑珍爭取大華證券董事長職位,但2009年4月陳敏熏到法院作證,卻翻供說從未向吳淑珍提及大華董座一事,證詞明顯與偵查筆錄不符;陳水扁家4人與陳敏熏遭起訴。
報道稱,陳敏熏直到二審才認罪,臺“高院”二審從原本的1年半,改判她8個月徒刑。臺“高院”認為,陳敏熏有研究生以上學歷,卻賄求公司經營權于前,混淆政商分際及敗壞官箴,為掩飾犯行公然偽證,偵審時屢次狡辯,遭原審重判才又承認偽證,藐視司法、心存僥幸,難認已悔悟,不給緩刑。
今日,臺“高院”更一審判她10個月徒刑,審酌她曾擔任101大樓董事長,克盡職責,努力拓展海外業務,深諳海外商業潮流走向,獲島內知名企業家肯定,而被延攬擔任“國際型大飯店”及商域的總負責人,得有機會一展長才,且已深自悛悔,給予緩刑3年,緩刑時間付保護管束。
臺“高院”更一審為讓陳敏熏確切知道自己所為的負面影響,使她能以義務勞動方式彌補,命她緩刑期間內須提供160小時義務勞務。(中國臺灣網 劉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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