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臺東縣長吳俊立涉嫌賄選,二審被判2年有期徒刑。(圖片來自網絡)
中國臺灣網5月17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前臺東縣長吳俊立6年多前參選縣長時涉嫌現金賄選案,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二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查扣并沒收行賄用現金115萬余元(新臺幣,下同),全案還可上訴。
據臺媒了解,吳俊立涉嫌現金賄選案,原花蓮地方法院一審判其無罪。吳俊立稱當時以無黨籍身份參選,因此在國民黨臺東縣黨部查扣的賄款與他無關。不過,因曾姓操盤手堅稱賄款是吳俊立給的,且多名樁腳坦承拿到賄款、并交出賄款,檢察官再上訴,花蓮高分院二審改判有罪。吳俊立不服上訴,花蓮高分院更二、更三審均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6年。(中國臺灣網 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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