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2月2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2001年2月12日,臺灣1名陳姓男子持制式手槍行搶臺北某銀行,得手53萬元(新臺幣,下同)欲逃離時,遭眾人聯手制止。陳姓男子先開槍射傷見義勇為的早餐店老板,再向從后抱住他的銀行襄理頭部開槍,導致該襄理身亡。陳男最后被附近值勤警員逮捕。
陳男歷次審判均被判死刑,直到2003年臺灣“高等法院”更3審,審判長溫耀源、受命法官邱同印、陪席法官何菁莪組成的合議庭認定陳男是情急下開槍殺人,改判其無期徒刑。陳男當時表示不上訴,依島內刑事訴訟法規相關規定,被告被判無期徒刑或死刑后,法官應依職權替被告上訴,但該庭審判法官卻忘了,直接把卷證轉交發監執行。陳男被關了8年,去年才被發現重啟審理。臺灣“最高法院”今(2日)維持更4審判決,依強盜殺人罪改判陳男15年徒刑,另經手該案的法官、執行檢察官均記過處分。(中國臺灣網 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