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12月29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經濟建設主管部門昨晚公布近22頁宇昌案報告,驚現五大異常。
一、宇昌投資案不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臺灣發展基金)簽報臺當局行政主管部門,而是由“政務委員”自行簽呈臺當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
二、宇昌項目核準是授權技術合作的執行事項,但投資本身則未見有任何規劃或評估以作為核準之基礎。
三、宇昌案在臺當局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同意投資的條件還沒有達成前,就已將專簽作為臺灣發展基金參與投資成立新公司的依據。
四、宇昌公司在先獲得臺灣發展基金撥款,且選任董監事后,才與投資人簽署投資協議,其后,再由該公司與授權廠商進行技術授權協議。
五、宇昌投資項目核準程序中參與簽核的臺當局行政主管部門副負責人蔡英文,卸職后,擔任所核準投資的宇昌公司的董事長。(中國臺灣網 李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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