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5月16日消息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在臺灣新竹市科學園區(簡稱竹科)擔任工程師的33歲吳姓男子,2年前在網絡認識11歲小學女童,近日她竟專程驅車到臺南接女童下課,載到汽車旅館住一夜發生2次性關系;事后雖和家屬和解,檢察官仍建請法官判緩刑,法官認為其罪行應一罪一罰,判他應服刑4年。
據報道,專科畢業的吳姓男子,是竹科某科技公司的工程師,一直沒有結婚;2008年11月間,在交友網站上,認識當時只有十一歲的某小學女童。11月29日,吳某竟駕駛轎車從新竹南下臺南,到校門口接她。
吳男將女童載到臺南市東區某汽車旅館內,先猥褻她,再發生關系;2人一直住宿到隔天早上,吳男又與女童發生一次關系,案經女童母親提出告訴。
本案在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期間,吳某以30元新臺幣和女童母親達成和解,并與其家人一直保持交往,檢察官也認定吳男行為是集合犯,應以一罪起訴,遂依妨害性自主罪名起訴,又考慮吳某沒有前科,建請法官給予緩刑機會。
但臺南地院、臺南“高分院”法官均認為,吳某所犯與未滿14歲男女為性侵罪名,是3年以上、10年以下重罪,依法不能給予緩刑機會,而且2次犯行,均應采一罪一罰原則,應各判處3年2個月,合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本案還可上訴。(中國臺灣網 馮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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