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5月3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立法院會”今(3)日三讀通過“會計法增訂第99條之1”,將2006年底前首長特別費“歷史共業”除罪化。
據報道,臺灣“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會計法第99條之1”,明訂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機關支用的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相關人員的財務責任都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中國臺灣網 馮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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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馮存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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