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3月4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灣嘉義縣一名42歲黃姓男子受托付照顧友人的女兒,未料竟起淫心。女童從7歲至10歲遭黃男性侵及猥褻達179次,臺法院昨(3)日審結,判處黃姓男子704年8月刑期,實際應執行14年。
報道稱,2003年,黃男的小學同學和妻子離婚,拜托黃男照顧7歲女兒,不料黃男竟趁載女童上下學及獨處時,性侵女童,時間長達4年。身心受創的女童小學5年級時轉學,告訴老師,才揭發這起性侵案,黃男坦承性侵女童。臺法院昨日審結,女童從7歲至10歲遭黃男性侵及猥褻達179次,累計判刑704年8月,應執行14年。(中國臺灣網 馮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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