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淇 資料圖
中國臺灣網(wǎng)2月15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媒體《自由時報》于2009年5月報道舒淇出席郵輪啟航儀式時,疑未穿內(nèi)褲走光,還附2張舒淇早期裸露寫真照。舒淇控告《自由時報》侵權(quán),近日,臺灣“高等法院”判《自由時報》賠償舒淇新臺幣60萬元定讞。
據(jù)報道,根據(jù)臺“高院”判決書,《自由時報》在2009年5月間,以《舒淇撩薄紗、封點失了手、隱露三角洲》為標題、“女星不愛穿內(nèi)褲”為副標題,報道舒淇出席上海哥斯達郵輪啟航儀式時,疑不慎走光,并刊登2張舒淇15年前拍攝的裸照。對此,舒淇認為,自己從默默無聞到獲臺灣金馬獎肯定、擠身國際影星之列,但《自由時報》刊登裸照將使她多年努力受到破壞,并嚴重侵害她的名譽、肖像權(quán)。
據(jù)此,此案一審時,法官認為裸照當年經(jīng)舒淇同意拍攝,但事隔已久,被告選在舒淇影壇聲望正盛時,刻意舊事重提,使舒淇努力擺脫艷星的過往再遭議論,因此,判決《自由時報》賠償舒淇精神撫慰金60萬元新臺幣。近日,臺“高院”駁回《自由時報》上訴,全案定讞。(中國臺灣網(wǎng) 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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