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醫藥品安全管理及研發
十、合作范圍
本協議所稱醫藥品,指藥品、醫療器材、保健食品(健康食品)及化妝品,不包括中藥材。
雙方同意就兩岸醫藥品的非臨床檢測、臨床試驗、上市前審查、生產管理、上市后管理等制度規范,及技術標準、檢驗技術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交流與合作。
十一、品質與安全管理
雙方同意就下列兩岸醫藥品事項,建立合作機制:
(一)非臨床試驗管理規范(GLP)、臨床試驗管理規范(GCP)及生產管理規范(GMP)的檢查;
(二)不良反應及不良事件通報、處置與追蹤;
(三)偽、劣、禁及違規醫藥品的稽查,并交換資訊及追溯其來源。
十二、協處機制
雙方同意建立兩岸重大醫藥品安全事件協處機制,采取下列措施妥善處理:
(一)緊急磋商,交換相關資訊;
(二)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態蔓延;
(三)提供實地了解便利;
(四)核實發布資訊,并相互通報;
(五)提供事件原因分析,及時通報調查及處理結果;
(六)督促應負責的廠商及其負責人妥善處理糾紛,并就受損害廠商及消費者權益的保障,給予積極協助。
十三、標準規范協調
雙方同意在醫藥品安全管理公認標準(ICH、GHTF等)的原則下,加強合作,積極推動雙方技術標準及規范的協調性,以提升醫藥品的安全、有效性。
在上述基礎上,進行醫藥品檢驗、審批(查驗登記)及生產管理規范檢查合作,探討逐步采用對方執行的結果。
十四、臨床試驗合作
雙方同意就彼此臨床試驗的相關制度規范、執行機構及執行團隊的管理、受試者權益保障和臨床試驗計劃及試驗結果審核機制等,進行交流與合作。
在符合臨床試驗管理規范(GCP)標準下,以減少重復試驗為目標,優先以試點及專案方式,積極推動兩岸臨床試驗及醫藥品研發合作,并在此基礎上,探討逐步接受雙方執行的結果。
[ 責任編輯:張曉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