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11月11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最高法院”今天判龍潭購地案、前101董事長陳敏薰人事案定讞,前臺灣地區領導人陳水扁、吳淑珍夫婦有罪確定,也各被并科罰金1.5億(新臺幣,下同)與500萬元。報道稱,檢方可從扣押的陳水扁家資產中執行。
臺灣“最高法院”在龍潭購地案,各判陳水扁、吳淑珍11年定讞,并科罰金1.5億元;陳敏薰人事案,各判陳水扁、吳淑珍8年定讞,并科罰金500萬元。2人將由臺灣“高院”訂出合并執行刑度,至于公務機要費案、南港展覽館案,臺灣“最高法院”發回臺灣“高院”更審。
報道指出,目前陳水扁、吳淑珍確定要并科的罰金,合計3億1000萬元。臺特偵組今天表示,現共扣押陳水扁家資產約11億余元,檢察官未來可自扣押資產中執行相關程序。
臺特偵組去年間先查扣陳水扁家在臺資產,包括陳水扁、吳淑珍名下的人文首璽、民生寓所、寶來花園廣場等不動產、上億元的鉆石、珠寶,以及吳淑珍及其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的定存或股票;初估目前查扣陳水扁家在臺資產逾5億元。另外,陳水扁家海外遭瑞士檢方凍結的2100萬美元,已匯回臺灣新臺幣6億6238萬余元,目前存放在臺灣“最高檢察署”專戶,檢方已全數查扣,總計陳水扁家遭查扣資產逾11億元。
臺特偵組表示,檢方扣押資產的目的,主要是便于日后的沒收、執行,依過去慣例,未來執行檢察官會從扣押的資產中,沒收現金。至于要沒收哪一部分的資產,仍需臺特偵組與臺北地檢署研究后才能定案。(中國臺灣網 劉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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