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11月11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最高法院”今天就龍潭購地等案,判決前臺灣地區領導人陳水扁、吳淑珍夫婦有罪定讞,此外,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前管理局長李界木也被判刑3年半定讞。陳致中夫婦被控洗錢,則發回臺灣“高院”更審。
臺灣“最高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的被告包括:陳水扁在龍潭購地案判11年、吳淑珍在龍潭案判11年、前101董事長陳敏薰人事案判8年、洗錢罪判7個月。至于陳水扁、吳淑珍前述有罪確定部分,合并執行刑期訂多久,未來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此外,陳水扁、吳淑珍在龍潭案,也被臺灣“最高法院”各并科罰金新臺幣1.5億元。至于陳水扁、吳淑珍在公務機要費、南港展覽館案被控貪污、洗錢等部分,臺灣“最高法院”發回臺灣“高院”更審。
報道指出,龍潭案中定讞被告還包括:李界木3年6個月;陳水扁家友人蔡銘哲8個月,緩刑3年。前陳水扁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在陳水扁案中被控作偽證,臺灣“最高法院”也一并判他2個月定讞。
報道稱,原本二審以陳致中、黃睿靚協助陳水扁、吳淑珍洗錢,分別判陳致中、黃睿靚1年2個月、1年,黃睿靚獲緩刑4年;臺灣“最高法院”認為,既然公務機要費等案發回更審,2人被控洗錢也待厘清,一并也將2人發回更審。(中國臺灣網 劉海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