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11月2日消息 據臺灣“中時電子報”報道,臺北一名林姓婦人,在臺灣富邦期貨陸續(xù)投入1.4億余元(新臺幣,下同)期貨交易保證金,2年不到,被富邦期貨前營業(yè)員林雅君、劉恩齊以不實交易,訛騙慘賠到只剩下1654萬元。臺北地方法院昨天(1日)宣判,林劉倆人必須連帶賠償林姓婦人7893萬元。
判決書指出,林姓婦人是在2004年3月透過劉恩齊開戶,由林雅君代為理財,開戶后4個月,林雅君就以傳真文件變更林姓婦人的地址、印鑒,擅自啟動客戶的網絡交易系統(tǒng),并透過網絡下單,制造假交易記錄、對賬單,讓客戶以為獲利良好。直到2006年2月,林姓婦人有資金需求,才發(fā)現(xiàn)賬戶只剩下1654萬元,損失達1.2億余元。
報道說,富邦期貨因前營業(yè)員林雅君、劉恩齊的不法行為,在2006年間遭臺當局“金管會”行政處分停止期貨接單3個月;2008年間,臺北地方法院就刑事部分,依違反期貨交易相關規(guī)定,將林雅君、劉恩齊倆人,分別判刑3年及1年7個月,富邦期貨則被判處罰金100萬元。全案現(xiàn)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審理。關于刑事附帶民事求償部分,臺北地院昨天宣判,林劉倆人必須連帶賠償林姓婦人7893萬元,以及自2007年6月起至清償日止按5%計算年息。因此預估,未來官司確定后,林劉倆人要賠償的本金與利息合計將逾1億元。
至于富邦期貨監(jiān)督不周,林姓婦人請求連帶賠償5935萬余元,法官并未判準。主要理由是,富邦期貨與林姓婦人先前曾經仲裁協(xié)會進行仲裁,仲裁協(xié)會判斷富邦期貨賠償林姓婦人2997萬余元。仲裁人的判斷,依法與法院的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另外,林姓婦人無法舉證證明富邦期貨事前同意或允許林劉倆人全權代她進行期貨交易,因此林婦請求富邦期貨返還該公司收取的手續(xù)費,法官認為,無理由。(中國臺灣網 孫金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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