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10月14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當局“教育部次長”林聰明今天表示,陸生赴臺就學,不能從事涉及勞務的事情即教學助教(TA)與研究助理 (RA),只能做與課程有關的實習活動。
林聰明說,陸生受“兩岸人民關系條例”限制,不能夠申請工作證,不得從事涉及勞務提供的工作,不過,如果實習勞作是與課程有關,教師給小費用是可行的;TA是協助教學工作,所以不被允許,臺“教育部”已經行文到各校,正收集意見。
林聰明也指出,大陸學歷采認不溯及既往,1992年以后至“陸生三法”公布前赴大陸就讀的臺生,必須經過學歷甄試才能采認學歷,且有居留期的先決條件;首波學歷甄試,最快明年暑假辦理。(中國臺灣網 劉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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