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6月15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檢察總長”黃世銘昨天召集特偵組檢察官開會研究陳水扁案判決,發現臺灣“高等法院”對公務機要費的部分判決理由前后矛盾,且對陳水扁前下屬陳鎮慧做出比一審不利的判決,有違法之虞,檢方收到正式判決書后將上訴。
陳水扁案11日二審宣判,陳水扁、吳淑珍各判20年,相較于一審的無期徒刑,外界認為是輕判。二審審判長鄧振球表示,由于一審認定的侵占公款部分,二審采取了較寬松態度,只要是在領導人職務范圍內,都不算侵占公款,因此刑期和一審相比來的較輕;另外在龍潭購地案中,二審法官則是認定陳水扁行使職務并收受賄賂,因而判20年徒刑,罰金1.5億。
臺灣法律界人士指出,依據臺灣“高等法院”上周判決邏輯,兆豐金控前董事長鄭深池幫吳淑珍從官邸帶5000萬(新臺幣,下同)現金請人匯到海外賬戶、開發金前總經理辜仲瑩幫吳淑珍海外理財等涉洗錢部分,因為那些錢未被認定是重大犯罪所得,鄭、辜幾乎都可免責。
另一方面,陳水扁律師團也將提起上訴,除主張公務機要費可采大水庫理論,應全判無罪,龍潭、陳敏薰等案,都將主張并不屬于陳水扁當時職權,也應判無罪。
此外,陳水扁被控在二次金改收賄元大馬家2億元,臺北地方法院昨天傳訊元大金控前營運長馬維辰作證,馬維辰承認多次進出當時的陳水扁辦公室與陳水扁幕僚馬永成討論元大合并復華金,但馬家是憑實力合并復華金,從不玩空手道,也未求助陳水扁夫婦。(中國臺灣網 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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