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1月29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陳水扁公務費案2006年爆發,當時陳水扁主張相關資料均屬機密,因而偵審期間許多資料都被密封。但陳水扁今天出庭卻改口,指有些文件制作時,還沒臺灣“機密保護規定”,因此不算機密。
臺灣“高法”今天繼續審理公務費案,上午開秘密庭提示“秘密外交”的卷證,并傳訊2名秘密證人。下午傳訊民進黨籍高雄市長陳菊作證,但陳菊向法院請假未到。另1證人洪裕宏則證稱,陳水扁2005年8月確有托人轉交新臺幣200萬元,作為“憲改聯盟”活動之用,但款項來源他不清楚。
庭訊下午恢復公開審理后,律師一度當庭提及上午的內容,遭審判長鄧振球制止,到庭公訴的臺檢方特偵組檢察官李海龍也提醒,上午秘密庭內開封的文件,既已被列為機密,辯方就應注意臺灣“機密保護規定”,不要在公開中提及。
沒想到陳水扁一改過去說法,當著法官、檢察官面多次說“秘密庭中開封的文件不是機密”。審判長鄧振球則詫異反問,“文件上不是注記機密嗎?為什么說不是機密?”
此時陳水扁說,部分文件制作當時,還沒有臺灣“機密保護規定” (2003年2月6日公布),文件是他自己所封存,沒有經過“機密保護規定”核定,因此不算機密。
由于陳水扁的講法與過去差異太大,臺檢方因而當庭聲請,應將文件送臺當局安全主管部門鑒定。律師鄭文龍事后表示,上午秘密庭開封的文件,是牽涉原李登輝時代“國安密帳”的部分,當初確未依臺灣“機密保護規定”的方式保管,陳水扁的意思是指文件不是經由“機密保護規定”程序核定的機密,并非否定文件的機密性。
陳水扁則于下午庭訊表示,李登輝曾以“國安密帳”中的奉天、當陽項目經費贊助學者研究,包括前李登輝辦公室副秘書長林碧照、咨詢委員蔡英文,都曾分別收到新臺幣百萬元至千萬元不等的款項,自己的公務費有部分也是類似的因公支出。(陳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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