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12月24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特偵組偵辦二次金改衍生貪污、洗錢等第3波扁案,今天起訴陳水扁1家4口、部分企業高層共23人。以下是全案相關大事記。
2008年12月12日,扁案首波 (公務機要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洗錢)4 大案偵結,特偵組依貪污、洗錢等罪起訴陳水扁夫婦等14名被告,并對陳水扁求處“最嚴厲之刑”。
12月30日,陳水扁遭臺北地方法院羈押。
2009年5月5日,特偵組追加起訴陳水扁、吳淑珍收受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前臺北101大樓董事長陳敏薰給款,涉嫌收賄。
5月21日,陳水扁解除律師委任并舍棄所有證人傳訊與詰問。臺北地院諭知公設辯護人為陳水扁辯護。
9月11日,扁案首波4大案與追加起訴部分,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依貪污、洗錢等罪,判陳水扁、吳淑珍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9月22日,特偵組偵結第2波扁案,認定陳水扁、前“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前“外交部次長”高英茂涉嫌侵占“機密外交款”,起訴3人貪污。
9月24日,陳水扁移審臺灣“高等法院”,“高院”裁定羈押陳水扁;12月17日,“高院”裁定延押。
12月24日,特偵組偵結第3波扁案,認為陳水扁夫婦于二次金改等案涉及收賄、洗錢,部分企業高層涉嫌協助扁家洗錢,起訴23名被告。(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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