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6月5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部分條文,規定教師、臺當局防務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的勞工不得罷工。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工會依法為爭議行為時,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且教師、臺當局防務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的勞工不得罷工。
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的金融信息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它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影響大眾生命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的第一類電信事業,在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的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條文并規定,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必要,得于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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