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2月20日消息 據臺灣今日新聞報道,陳水扁日前因不服臺北地方法院駁回其聲請法官回避之裁定,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合議庭今日下午1時20分公告裁定,抗告駁回,扁案將確定續由公務機要費案承審合議庭法官蔡守訓、吳定亞及徐千惠審理。
陳水扁在抗告書中指出,2年前,他即與承審法官蔡守訓有交手爭執,且因過去交手爭執之激烈程度,已經形成相當程度之“故舊恩怨”,因此聲請法官蔡守訓回避。合議庭認為,依臺灣相關法規規定,被告就回避之原因,應釋明之,而陳水扁就此并未提出任何釋明,以資憑信。且承審法官雖就被告及其它當事人于另案聲請釋憲、停止審判及發還扣押證物聲請,采取不同于被告之法律上見解,甚或于本案中依法定程序將被告予以羈押,亦難謂系法官有偏頗之虞之合理理由。
合議庭同時認為,陳水扁在抗告中提出審理庭召開時,辯護人與承審法官間有火爆沖突,合議庭認為,縱令非虛,經核亦僅系被告之辯護人就承審法官之指揮訴訟或訊問方法,或其它屬于法官所得進行之“訴訟法”上之行為主觀上有所不滿,亦不能以其不滿,遽指為法官有偏頗之虞。
至于陳水扁在抗告書中引用學者評論,主張應將案件移轉于轄區內之臺灣士林或板橋地方法院審理,合議庭認為,陳水扁抗告意旨,“或誤解法律之規定,任作主張;或仍執陳詞,對原裁定已說明之事項,徒憑己見,再為爭執;或以學者等個人之評論或不同之見解,指摘原裁定不當,均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易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