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12月14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陳水扁被押32天后,昨天凌晨獲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裁定當庭釋放,當庭釋放并非無條件開釋,合議庭將在裁定書中對陳水扁附加“不得挾群眾力量拒不到庭”的應遵守事項,如有違反,可依“回籠條款”的“緊箍咒”再羈押陳水扁。臺特偵組偵辦扁案第二波行動也不因起訴放緩,將來如發現新事證,特偵組不排除再向法院聲押陳水扁。
報道稱,臺特偵組昨天沒有休息,反而利用假日加班,請相關單位協助勘驗月前在陳水扁辦公室查扣的機密文件。包括扁家搬移7.4億(新臺幣,下同)現金流向、二次金改、“機密外事”經費等案,都已查到不少事證。
檢方調查認為,陳致中是扁家2005年后的財務總管,移轉7.4億元的操盤手就是陳致中,其中部分已被掌握的是企業賄款;后續偵辦如發現陳致中參與扁家收受企業賄款,并主導洗錢等事證,不排除再次約談甚至聲押陳致中。
合議庭限制陳水扁的“緊箍咒”是賦予法官在裁定停止羈押時,可以命被告遵守“適當事項”,違反者,法官即可命再羈押。
臺北法院合議庭要求,陳水扁應遵守事項為“不得挾群眾力量拒不到庭”。不過,有人認為這項限制顯得籠統。臺法界人士稱,解釋權在該合議庭,合議庭能放,就能收。陳水扁若單純談論案情,為自己無罪辯護,法院應無權限制;但若扁煽惑群眾來對抗司法,到處發表攻訐司法的刺激性言論,而影響審判的進行,合議庭可徑自裁定陳水扁未遵守“應注意事項”,再執行羈押。
臺法界人士表示,法官于撤銷羈押時,常會要求被告定期報到、不得恐嚇或危害相關人的身體或財產,本案限制被告不準挾群眾自重的要求是首例。
報道稱,臺特偵組目前掌握的情資顯示,7.4億資金的移轉,主要操盤手是陳致中,由于其中已有部分被掌握是企業不法賄款,后續偵辦行動,如發現陳致中參與扁家收受企業賄款、并主導洗錢等具體事證,不排除成為下一個特偵組聲押對象。臺媒稱,特偵組最近密訪多家金控、企業負責人,已取得不少與扁家資金相關證詞。
報道稱,扁家的7.4億元流向,同樣是特偵組目前追查重點,陳致中曾兩度與黃睿靚到國泰世華保管室查看這筆巨款;特偵組已將陳致中列為7.4億元洗錢案的主角。 (易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