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wǎng)12月12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最高檢察署”特偵組今天起訴陳水扁等14名被告。檢方發(fā)現(xiàn)陳水扁任內自創(chuàng)一套核銷程序,事后都未交給相關單位查核,前后侵占、詐領逾1億元新臺幣公務機要費。
起訴書指出,陳水扁、原陳水扁辦公室副秘書長馬永成、原陳水扁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及原陳水扁辦公室出納陳鎮(zhèn)慧等人,明知公務機要費是公款,無論是需要單據(jù)核銷的機要費,還是領據(jù)列報的機密費,都必須因公支用。
但陳水扁等人自2000年7月起至2006年8月底止,將部分領得的機密費,由陳鎮(zhèn)慧交給吳淑珍,作為“玉山官邸”及陳水扁家人含吳淑珍、陳水扁之子陳致中、陳水扁兒媳黃睿靚、陳水扁女兒陳幸妤、陳水扁女婿趙建銘等人的日常私人開銷,直接侵占機密費。
除侵占機密費外,陳水扁等人另以“不實犒賞清冊”、“他人消費發(fā)票”等方式,詐領非機密費,用于扁家私人用途,包括用于陳致中健保費、陳致中違規(guī)罰單、陳幸妤聽演奏門票、陳幸妤及陳致中婚禮喜餅,以及平日寓所雜支等項目。
至于陳水扁稱公務機要費多用于機密外事之用,特偵組傳訊當時歷任陳水扁當局要職的游錫堃、張俊雄、葉菊蘭、蘇貞昌等人作證,發(fā)現(xiàn)全部證人都不知道陳水扁所提的各項機密外事內容,檢方認為陳水扁所言不實。
值得注意的是,特偵組認為,公務機要費既然于法明令用于政經建設訪視、軍事訪視、犒賞及賓客接待禮品致贈,因此將用于寓所雜支等過去查黑中心不認定屬貪污的的項目,也全列為貪污所得。
特偵組這次起訴公務機要費部分,由于與臺北地方法院正在審理中的公務機要費案有裁判上一罪關系,因此今天特偵組起訴部分日后將直接并入目前審理公務機要費案的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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