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12月11日消息 臺檢方特偵組偵辦陳水扁家案件,將公務機要費案陳水扁部分、洗錢、龍潭及南港等案列為首波結案范圍。據臺灣“中央社”報道,檢察官認定扁家犯罪所得超過7億元(新臺幣,下同),其中1億多元是貪污公務機要費所得。
報道稱,據透露,遭檢方認定為不法所得的扁家資產,有5億多元是新臺幣,另有800余萬美元,相關款項散布在島內及海外多處。扁家在瑞士的2100萬美元中,經檢方清查,并非全部都屬犯罪所得,當中仍有部分確為扁家資產。
知情人士指出,除新竹科學園區前管理局長李界木、扁家友人蔡銘哲已同意繳回共約1.3億元款項,前陳水扁辦公室“資政”吳澧培也匯回扁家寄存他海外賬戶的191萬美元。
另外,檢方也從前元大證券董事杜麗萍代運扁家的7.4億元中,查扣得大約1億元(被檢方列為不法所得),其它6億多元已被扁家匯到海外,6億多元中哪些屬不法所得,仍待確認。總計目前已有近3億元的扁家不法所得被查扣。(高大林)
[ 責任編輯:高大林 ]